华夏福多倍版轻中重疾条款解读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读

假设保额为50万元。20年交费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1保险责任

(观察期90天,即投保后90天该保险正式生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共计三次,每次赔付30%保额15万元,合计45万元(本计划保额50万元),

中症疾病保险金:共计两次,每次赔付50%保额25万元,合计50万元(本计划保额50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共计五次,每次赔付%保额50万元,合计万元(本计划保额50万元)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10.7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疾病;

(3)该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4)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之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0.8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35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3.轻微脑中风指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有些公司的重疾险轻症要求二级以下运动功能障碍。)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有些公司的重疾险需要开颅手术才能理赔)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6.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7.单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0.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11.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2.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13.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4.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医院内已经进行了至少一个脚趾的截除术。(有的公司的重疾险轻症中规定需要截除足踝或以上部位才达到轻症标准)

15.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0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3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微创颅脑手术

指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可参考第21项颅脑手术赔付标准进行理赔。

1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8.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

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或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19.心包膜切除术

指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0.脑炎或脑膜炎

指因感染脑炎或脑膜炎住院至少3个月。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21.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2.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23.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

肤Ⅲ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24.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26.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27.脑室腹腔分流术

指为治疗脑积水,将一组带单向阀门的分流装置置入体内,将脑脊液从脑室分流到腹腔中吸收,以降低脑脊液的压力。手术必须在神经外科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28.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或者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

对于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若因同一原因导致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情况同时满足,有关的烧伤或者手术在本合同内只能获赔偿一次。

29.肾上腺切除术

指为治疗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接受肾上腺切除术。此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处理恶性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为。

30.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31.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32.面部重建手术

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此手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并出具诊断证明。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33.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这三款条件很容易达到)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一个病种轻症责任终止。

34.严重的骨质疏松

严重的骨质疏松,并因此而直接导致脊椎、骨盆、桡骨、尺骨、肱骨、胫骨、股骨骨折。骨质疏松的诊断医院合格的专科医生做出,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诊断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定义:骨密度检测,T值小于-2.5。

35.单眼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20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

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注册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4.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5.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7.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指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老年人之间的可传播的脑病。

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紊乱,个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视觉丧失,物理,肌肉萎缩,肌阵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视力严重受损-33周岁始理赔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GFR25%;

(2)Scr5mg/dl或umol/L;

(3)持续天。

10.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

功能障碍。

11.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华夏保险太大方了,别的公司只能定为轻症,赔付20%,华夏重疾险可以定为中症赔付50%)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2.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3.植入腔静脉过滤器华夏保险太大方了,别的公司只能定为轻症,赔付20%,华夏重疾险可以定为中症赔付50%)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此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其诊断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腔溃疡;

④非畸形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WBC4x10^9/升或血小板x10^9/升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

①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狼疮带试验阳性;

⑤C3补体低于正常。

15.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6.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7.中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出现功能障碍表现,在确诊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19.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疾病确诊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20.中度克隆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症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天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克隆病”的给付标准。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第1至第25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26至第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1)原位癌;

(2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5)TNM分期为TT11NN00MM0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的,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赔付条件比有些公司的简单太多了,有兴趣的请对比一下您买的保险的重疾条款)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白癫疯怎么治疗
白癜风规范化治疗



转载请注明:http://www.jwwph.com/wahl/11775.html

  • 没有推荐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当前时间: